知识点1: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家长解决)
(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一家家长)
(2)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一家家长)
(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一家家长)
(4)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两家家长)
知识点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知识点3: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合同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
2.侵权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无因管理(相当于见义勇为)
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4.不当得利(相当于捡便宜)
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知识点4: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赔偿金额:
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1) 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 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 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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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地址:
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满堂红大厦7楼
烈士墓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总校有学生宿舍,可提供住宿)
沙坪坝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庆泰大厦
南坪校区:重庆市南岸区万达广场
渝北校区:渝北建委旁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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